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

政权区划科 2023-05-12 0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严肃性、完好性,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和界桩方位物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界桩的管护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护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106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界线界桩实施管护;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市、县(市、区)界线界桩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聘请在界桩附近居住、耕作的有文化、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群众(民政对象优先)为界桩管护人。

第九条  界桩管护候选人填写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人员登记表(一式5份),经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正式成为界桩管护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界桩管护人颁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证》。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埋桩测绘和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界桩管护人员实行一桩一岗责任制。其职责是:

1、每月巡回检查所管护的界桩及方位物,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及时清除界桩周围杂草、淤泥和覆盖物,保持界桩的整洁。

2、对不牢固的界桩进行加固,防止界桩的丢失、倒歪和损坏。

3、界桩文字不清时,及时用原漆进行描写,维护界桩的庄严醒目。

4、发现有损坏、偷盗和危及界桩安全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上报村委会和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发现因建设开发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线界桩移动手续。

第十二条  不履行界桩管护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由该界桩管护人赔偿;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洪水爆发等)损坏的界桩,由毗邻的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修测、重树。

第十三条  界桩管护人要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基层群众爱护界桩的意识。

第十四条  界桩管护人应当熟悉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履行管护职责,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守已划定的界线。

第十五条  省界界桩管护费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每年每颗界桩500元,当年12月底前经综合考评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管护人。各省辖市、县(市、区 )两级界线界桩管护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界桩和界桩方位物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的管护人员进行教育或撤换;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 2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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