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辖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平安边界线的建设。
第三条 平安边界线建设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边界线建设。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平安边界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界线管理机构承担平安边界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制定平安边界线建设联合实施方案,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保证平安边界线建设顺利进行。
省辖市级平安边界线建设联合实施方案,由毗邻两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定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级平安边界线建设联合实施方案,由毗邻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定后实施,并报省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平安边界线建设的发起方,可由双方商定,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
第八条 平安边界线建设的发起方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有关文件的起草上报等工作, 另一方应搞好配合。
第九条 平安边界线建设的依据: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二﹚《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
﹙三﹚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登记表;
﹙四﹚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成果;﹙五﹚本办法。
第十条 省级平安边界线的标准:
﹙一﹚ 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本年度界线联合检查任务。
﹙二﹚ 联合检查中的实地踏勘长度不少于界线总长度的三分之二。省辖市级界线的联合检查经费每公里不少于300元,县﹙市、区﹚级界线的联合检查经费每公里不少于200元。
﹙三﹚ 落实界桩管护责任制。界桩管护人持证上岗,责任明确,工作负责,管护经常化、制度化,确保界桩完好无损。管护费及时足额发放。
﹙四﹚ 及时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
﹙五﹚ 在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勘界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附图、照片、影像等资料,按照勘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界线管理档案要有专人保管并配有文件柜、地图柜等。
﹙六﹚ 出版政区图,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
﹙七﹚ 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充实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有关资料和内容。
﹙八﹚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监督、行政处理与处罚、调处边界争议、界线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制度,及时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案件的受理、立案、取证、处罚、结案工作程序规范,用法准确。
﹙九﹚ 建立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妥善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好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维护边界地区稳定。
第十一条 建立平安边界线建设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半年将平安边界线建设情况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区)在平安边界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申报材料等有关文件、资料,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勘界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并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
第十三条 平安边界线的申报和评定:
县﹙市、区﹚级边界线,由毗邻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考察合格后,可批准为市级平安边界线,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获得市级平安边界线的可申报省级平安边界线,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考察合格后,可批准为省级平安边界线。
省辖市级边界线,由毗邻两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考察合格后,可批准为省级平安边界线。
省级平安边界线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需重新申报。省级平安边界线若发生影响边界地区稳定的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核实,应取消该界线的省级平安边界线称号。
第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平安边界线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