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工作制度

政权区划科 2020-09-22 0

为进一步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现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件保密

1.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保存管理。

2.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明确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3.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得转发、复印、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机密文件。

4.不得擅自存留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第二条 会议资料保密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专项负责同志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第三条 涉黑涉恶线索保密

1.对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当日登记并进行保密,同时向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与局扫黑办进行对接。

2.不得泄漏、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3.不得向涉恶人员通风报信。

4.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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