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制度

政权区划科 2020-09-22 0

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领导,规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安排。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第二条 坚持正确导向,不虚不空不偏。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坚持统筹协调,扩大宣传造势。结合各单位实际,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及时上报宣传活动文字影像资料,切实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成效。

第四条 突出宣传重点,推动理论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出版宣传共同发力,将扫黑除恶宣传与民政业务工作融合在一起,对黑恶表现进行精准“画像”、精准宣传,实现民政系统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自觉主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持集中宣传发动与持续宣传发动相结合、线上宣传发动与线下宣传发动相结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格局。

第六条 按照宣传工作要求,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标语横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并不定期对内容进行更新更换,确保长久的宣传效果。

第七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走进商户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八条 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作,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介进行深入的宣传鼓励在主流媒体、其他网站等新媒体上展示本单位扫黑除恶的举措、成效、亮点、经验等,形成网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精准宣传目标,不断拓展新的宣传方式。进一步提高不同群体群众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扩大宣传影响,形成工作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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