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在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政系统专项业务有序开展,根据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以下工作。
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3.负责涉黑涉恶线索的搜集、整理、汇总、报送等相关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4.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并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上级部门。
5.在上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保障各项民政业务有序开展。
6.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认真查摆,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的,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