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行政检查类

2019-11-25 0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行政审批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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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行政审批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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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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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行政区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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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墓检查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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