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行政给付类

2019-11-25 0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拨付

社会事务科

根据《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16〕126号)规定: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按照省、市、县(区)3:3:4的比例负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建立了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多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保留


2

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拨付

社会救助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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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减医疗救助相关内容

3

殡葬惠民政策补贴

社会事务科、

市殡仪馆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要求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由市、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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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艾滋病影响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资金拔付

社会救助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2〕367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摸清感染儿童底数,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预算时,将感染儿童数量一并提供。同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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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拔付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20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1200元提高到1350元。所需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予以调整。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补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保留

实施依据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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