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行政审批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保留 | |
2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行政审批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保留 | |
3 | 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 | 行政审批科 |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加 | |
4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 行政审批科 | 依据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