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2017-03-29 0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1、政策依据

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河南省:《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豫政〔2015〕32号)、《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开封市:《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汴政〔2016〕35号)。

2、认定条件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4)申请人的救助对象类别为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申请人的救助对象类别为重点优抚、残疾对象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若没有相关证件的,乡镇民政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核意见中说明;

(5)支出性贫困或意外、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①申请救助类别为就医的,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及基本医保报销后有关材料;

②申请救助类别为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损毁的,需提供房屋损毁现场照片及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乡镇民政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出具事故现场勘查证明;

③申请救助类别为意外伤害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和就医发票(原件)。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应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肇事方未赔偿且无赔偿能力,还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④申请救助类别为助学的,应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救助对象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新生(不含被成人教育、自考、函授等录取的新生),且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

①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②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5、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6、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7、资金筹措和管理

(1)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应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资金。

(2)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其他资金。

(3)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8、工作机制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和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流程上墙公布,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2)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9、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0、责任追究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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