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2017-03-29 0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3、《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

5、《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汴政〔2006〕55号)

6、《开封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民文〔2016〕41号)

二、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

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单据;

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资助参保程序。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帐户。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在每年12月31日前,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负担费用。

(二)住院救助程序对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应按照下面程序进行审核和救助:

1.住院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到县(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协议开展同步结算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接诊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民政局)发出接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申请,请求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经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核验通过后,医疗机构才可以对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2.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手工结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跨省、市、县(区)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再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救助程序。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政策宣传

重点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救助标准等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

七、责任追究

对在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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