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职权类(二)

2017-05-04 0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9

提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方案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立项

    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重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制度措施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社会事务科



起草

    根据市政府规划,深入实地检查调研,总结殡仪馆、火葬场建设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方案。

转报

    拟制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材料归档,对审核意见结果依据法规进行解释。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0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援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所;(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受理

    24小时接待服务,求助对象到站接待,救助机构进行相关安检登记,公示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事项。 

 

社会事务科、

市救助管理站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审查

    按照救助规程,救助机构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相关甄别,实施分类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事后

监督

    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保管救助档案,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1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处理裁决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2月3日国务院第26号令发布)第6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受理

    按市政府要求受理行政区域有争议的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实地踏勘

    对双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地段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踏勘。

转报

    给出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参考。

事后监管

    材料归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2

市区房地产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审批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受理

    开发建设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物的位置示意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建筑物用地坐标图(复印件)及宗地图(复印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审查

    县区民政局派工作人员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在《开封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确认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市民政局按照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在《开封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确认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3

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受理

 

    按市政府要求受理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审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转报

    给出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参考。

事后归档

    材料归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4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发8号)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受理

 

    按市政府要求受理区划调整工作,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审查

    对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转报

    给出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参考。

事后监管

    材料归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5

烈士纪念设施备案报批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申请

2、烈士纪念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总体布局、陈列馆大小

受理

    接受县区申报的材料。

优抚科



审查

    核实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事项和申办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

    经研究,符合条件的,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送达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事后

监管

    加强督导检查和落实相关政策。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6

申报烈士评定审核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7、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受理

    接受市政府交办的各县区申报材料。

优抚科



审查

    核实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事项和申办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

    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送达

    呈报省政府研究批准。

事后

监管

    数据录入信息系统、落实相关待遇。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7

伤残性质评定和伤残级别调整审核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的个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向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退伍(转业、复员)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证或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5)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市民政局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受理

    接受县区申报的材料。

优抚科

 



审查

    核实上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事项和申办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签定。



决定

    经医疗评残专家组签定符合评定和伤残等级调整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送达

    报送省民政厅批准。

20

20

事后

监管

    数据录入信息系统、落实相关待遇。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8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核(权限内)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第二条:“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1、 去世人员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去世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领用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领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书(要明确说明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及其身份证号码、盖手印)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 到去世人员所属单位打印抚恤金申请表并签章,一式三份。

受理

    接受个人申报的材料。

优抚科

 



审查

    核实上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事项和申办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

    符合条件的,在一次性抚恤金领取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送达

    由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支付。

事后

监管

    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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