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职权类(一)

2017-05-04 0

其他职权类(23项)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1

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五十三条:“新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伍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介绍信

受理

    服务内容、所需材料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让退役士兵明明白白办事;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严禁徇私舞弊行为;加强对退役士兵档案的管理和移交,严防丢失损毁。

军休退伍科

6个月


审查

    对每一名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进行审核,报到时核对《退伍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等。

决定

    确定并公布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名单。

送达

    通过考试、考核、双选、自谋职业等方式对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事后

监管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回访,主要自退役士兵相关待遇是否落实,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单位,协助退役士兵维护自身权益。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2

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核报批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5〕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第十四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审批表

2、先进事迹材料

受理

    申报单位和个人上报申报材料。

开封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

2


审查

    按标准审查材料,双拥指挥部提出拟奖励名单。

7

送达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双拥办。

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3

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爱国拥军模范个人、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省“双十大模范”(拥政爱民模范、拥军优属模范)、“双十佳”(拥军企业、双拥社区)审核报批

    《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豫拥〔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1、审批表

2、先进事迹材料

受理

    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开封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

1


审查

    按标准审查材料,双拥指挥部提出拟奖励名单。

10

送达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双拥办。

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4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报批

    《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豫拥〔2011〕3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政府申报报告

2、典型事迹材料
3、简要事迹材料

受理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开封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

1


审查

    按标准审查材料,研究确定申报单位。

10

送达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双拥办。

1

5

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县)报批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5〕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1、申报报告

2、典型事迹材料
3、简要事迹材料

受理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开封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

1


审查

    按标准审查材料,研究确定申报单位。

10

送达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双拥办。

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6

开封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开封市拥政爱民先进个人,开封市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开封市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开封市好军嫂审核报批

    《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豫拥〔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1、审批表

2、先进事迹材料

制定方案

    下发方案确定范围和标准。

开封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

1


组织推荐

    各级推荐。

5

审核公示

    双拥指挥部集体研究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公示。

7

表彰

    印发表彰决定,办法奖励证书、奖金或奖品。

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7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1号)第五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6、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及复印件;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

10、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受理

1、对县级民政部门呈交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具署名的核查材料;

3、经科室集体研究后,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市级民政部门主管科室意见并加盖科室公章;

4、科室将出具意见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呈交市局主管业务领导签字并加盖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审查

    市级民政部门主管科室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1号)第十条之规定,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

    交由县级民政部门送达至申请企业,《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福利企业证书》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人签收

送达

    认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一季度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年检。

事后

监管

1、对县级民政部门呈交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具署名的核查材料;

3、经科室集体研究后,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市级民政部门主管科室意见并加盖科室公章;

4、科室将出具意见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呈交市局主管业务领导签字并加盖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第一季度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8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的请示及当地政府的审核意见;

(2)公墓所在地发改委的批复意见;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经营性公墓审报表。

 

受理

    一次性告知建设经营性公墓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科

3


审核

    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15

现场勘验

    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5

决定

转报

    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转报省民政厅。                                        

社会事务科

 

2

事后

监管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材料归档,对审核意见结果依据法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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