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19 | 表彰、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工作实绩和救助工作发展需要 2、上级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决定、证书等 | 制定方案 | 根据工作实绩、救助工作发展需要和上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制定奖励、表彰方案,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 | 市城乡社会救助中心 | ||||
组织推荐 | 市民政局和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绩、救助工作发展需要和上级表彰、奖励情况等,确定拟表彰对象,报局领导审定。 | |||||||||
审核公示 | 市民政局对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 |||||||||
表彰 | 根据相应情况给予名誉或资金奖励或表彰。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0 | 表彰、奖励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绩 2、单位推荐表 3、集体或个人表彰奖励审批表 | 制定方案 |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绩、工作发展需要和上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制定奖励、表彰方案,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 | 减灾救灾科 | ||||
组织推荐 | 对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需经办公会议批准并备案。 | |||||||||
审核公示 | 市民政局对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 |||||||||
表彰 | 根据相应情况给予名誉或资金奖励或表彰。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1 | 养老机构 许可撤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核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老龄科 | 及时 | 及时 | |||
处理 |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2 | 养老机构 许可注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核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老龄科 | 及时 | 及时 | |||
处理 |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内) |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 1、设立养老机构书面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建设、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防疫、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 老龄工作科 | 5天 | 5天 | ||
审查 | 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 20天 | 20天 | |||||||
决定 | 经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及时 | 及时 | |||||||
送达 |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 | 10天 | 10天 | |||||||
事后监管 | 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的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 | 及时 | 及时 | |||||||
受理地点:开封市金明区金祥路6号 服务电话:0371—25952456 投诉机构:开封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25957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