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8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1 | 福利企业年检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1号)第十五条:“认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一季度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年检。” | 1、开封市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2、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 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6、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及复印件;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 10、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 受理 | 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呈交的初审意见和福利企业年检材料。 | 县级民政部门 | 第一季度内 | |||
审查 | 对县级民政部门呈交的福利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具署名的核查材料。 | 福利慈善科 | 第一季度内 | |||||||
决定 | 经科室集体研究,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年检公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至市民政局(认定机关)。市民政局(认定机关)于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并书面通知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 | 福利慈善科 | 第一季度内 | |||||||
送达 | 市民政局行文至各县(区),公布福利企业年检结果,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福利企业年检结论送至福利企业和各主管税务机关。 | 县级民政部门 | 第一季度内 | |||||||
事后监管 | 公布市级、县级民政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 第一季度内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 | 公墓检查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 受理 | 根据省厅年检安排,深入实地检查调研,总结公墓建设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细化年检通知。 |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5天 | |||
审查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 20天 | 20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布市级初审意见。 | 社会事务科 | 5天 | 5天 | ||||||
送达 | 转报省民政厅。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材料归档,对审核意见结果依据法规进行解释。 |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5天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3 | 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 | 《行政区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 检查 | 应当明确联检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
检查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 ||||||||||
处置 | 对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界线管理的措施要祥实;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 | |||||||||
公开 | 对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与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按照档案管理进行立卷归档。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4 | 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检查 | 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地名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
处置 | 对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检查结论。 | |||||||||
公开 | 对地名使用不规范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5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受理 | 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
审查 | 审查年检材料。 | |||||||||
决定 | 经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 |||||||||
送达 | 通过年检的社会组织,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
事后监管 |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受理 | 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
审查 | 审查年检材料。 | |||||||||
决定 | 经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 |||||||||
送达 | 通过年检的社会组织,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
事后监管 |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7 | 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受理 | 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
审查 | 审查年检材料。 | |||||||||
决定 | 经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 |||||||||
送达 | 通过年检的社会组织,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
事后监管 |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8 |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检查 | 明确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任务,制定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以查账簿为主要检查方式。 | 减灾救灾科 | ||||
处置 | 写出检查报告,出具检查结论,下达检查处理决定,跟踪决定落实情况。 | |||||||||
公开 |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不少于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