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类(7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1 |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 1、各县区受灾数据 2、各县区请款报告 | 受理 | 接到上级救灾资金拨款文件后,依据各县区一年的灾情发生情况,对中央拨付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 | 减灾救灾科 | 15天 | 15天 | |
审查 | 对各县区上报的冬春需救助台账与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进行比照与核查。 | ||||||||
决定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拨款文件,市财政拨付各县区。 | ||||||||
事后 监管 | 对各县区上报的冬春已救助台账与实际救助情况进行比照与抽查。并结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2 |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费的拨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 退伍证、身份证、个人申请表 | 受理 | 退役士兵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递交相关申请、证明。 | 军休退伍安置科 | 1年 | ||
审查 | 对符合要求的退役士兵相关资料、证件进行审核。 | ||||||||
决定 | 审核后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人员名单,并报请财务部门。 | ||||||||
拨付 | 专项资金到位后,根据各单位申请人数下拨、发放资金。 | ||||||||
事后 监管 | 适时对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中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落实。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3 |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拔付 |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 1、年初各县区上报的本区孤儿统计数据; 2、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时孤儿数据; 3、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构成和标准。 | 受理 | 按照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要求,开始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和市级配套资金预算。 | 福利慈善科 | |||
审查 | 科室结合县区上报数据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实时数据,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构成和标准,形成初步分配计划。 | ||||||||
决定 | 召开科室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分配预案,形成会议纪要,并呈交业务分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 | ||||||||
事后 监管 |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年底各县区上报资金拨付文件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4 | 受艾滋病影响致孤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标准资金拔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2〕367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摸清感染儿童底数,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预算时,将感染儿童数量一并提供。同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 1、年初各县区上报的,上一年度末在全国艾滋病疫情数据库中确认存在的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的统计数据; 2、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生活定量补助资金标准和构成比例。 | 受理 | 按照省级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要求,开始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和市级配套资金预算。 | 福利慈善科 | |||
审查 | 科室以各县区上报统计数据和市艾滋病防治办公室提供数据为依据,按照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资金标准和构成比例,形成初步分配计划。 | ||||||||
决定 | 召开科室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补助资金下拨分配预案,形成会议纪要,并呈交业务分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 | ||||||||
事后 监管 | 受艾滋病影响致孤等困难人员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年底各县区上报资金拨付文件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5 | 殡葬惠民政策补贴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4〕90号)从2014年12月1日起,凡具有开封市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由市殡仪馆办理免费手续。 | 逝者户口本、火化证明 | 受理 | 一次性告知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市殡仪馆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
审查 | 审核当事人的减免申请材料。 | ||||||||
决定 | 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减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减免并告知理由。 | ||||||||
事后 监督 | 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落实国家惠民殡葬政策。 | 社会事务科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6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拨付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221号)第五条:“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 全国优抚数据信息系统的数据 | 受理 | 各县区上报的年度优抚对象人数。 | 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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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数据的真实性及标准。 | ||||||||
决定 | 下达各县区本年度抚恤补助资金数。 | ||||||||
送达 | 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下拨。 | ||||||||
事后 监管 | 每年到各县区检查督导一次。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
7 | 安排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 各县区上报的相关业务报表人数和对象类别。 | 受理 | 各县区上报的业务报表所统计的救助对象人数类别。 | 市城乡社会救助中心 | |||
审查 | 依据各县区上报的业务报表所统计的救助对象人数类别,按照省级拨付救助资金金额对各县区各项救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 | ||||||||
决定 | 经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拨款文件拨付县区财政部门。 | ||||||||
事后 监管 | 结合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