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2017-05-04 0

行政强制类(3项)

项目名称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

科室

法定

时限

1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催告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决定

    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或没收,或解除查封,或予以补偿等。

事后监管

    结案归档。

2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催告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决定

    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或没收,或解除查封,或予以补偿等。

事后监管

    结案归档。

项目名称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

科室

法定

时限

3

封存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催告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决定

    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或没收,或解除查封,或予以补偿等。

事后监管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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