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21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1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立案 | 对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军休退伍科 | 5天 | |
调查 |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15天 | |||||
审查 |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依据案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5天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2 | 对弄虚作假退役士兵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立案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军休退伍科 | 5天 | |
调查 | 对受理的个人申请进行调查。 | 15天 | |||||
审查 | 审查并作出调查终结报告。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5天 | |||||
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理决定。 | ||||||
送达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按时通知本人。 | 5天 | |||||
执行 | 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3 | 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 |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 立案 | 对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老龄科 | 及时 | 及时 |
调查 | 对受理案件进行调查。 | ||||||
审查 | 审查养老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六)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整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告知 | 告知处罚决定。 | ||||||
决定 | 责令整改或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 ||||||
送达 | 送达处罚决定。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4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调查 |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市殡葬管理所、 社会事务科 | 15天 | ||||
审查 |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 ||||||
告知 | 依据案件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 ||||||
决定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发现(或其他举报)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殡葬管理所 | 3天 | |
调查 | 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5天 | |||||
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事务科 | 5天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复核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决定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社会事务科 | 5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市殡葬管理所 | 2天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调查 |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市殡葬管理所、 社会事务科 | 15天 | ||||
审查 |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 ||||||
决定 | 依据案件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5天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7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殡葬管理所 | 5天 | |
调查 |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市殡葬管理所、 社会事务科
| 15天 | ||||
审查 |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 ||||||
决定 | 依据案件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5天 |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