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4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1)申请报告; (2)发改、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书; (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建设方案。 | 受理 | 公示、一次性告知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社会事务科 | 3天 | 否 | ||||
审查 | 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10天 | ||||||||||
决定 | 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 5天 | ||||||||||
送达 | 制作同意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 2天 | ||||||||||
事后 监管 | 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2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成立登记 | 参见权力清单同项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60天 | 60天 | 否 | ||
变更登记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 ||||||||||
注销登记 | 决定 | 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 ||||||||||
送达 | 制作证书,按时颁发,通知领取。 | |||||||||||
修改章程核准 | 事后监管 | 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事后实施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3 | 社会团体登记 | 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直接登记的外);(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决议;(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60天 | 60天 | 否 | ||
变更登记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 ||||||||||
决定 | 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送达 | 制作证书,按时颁发,通知领取。 | ||||||||||
事后监管 | 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事后实施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直接登记的除外);(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60天 | 60天 | 否 | ||
变更登记 |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的文件(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