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行政检查类

2017-05-04 0

行政检查类(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福利企业年检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1号)第十五条:“认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一季度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年检。”


2

公墓检查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3

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行政区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4

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5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7

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8

检查监督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

减灾救灾科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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