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行政给付类

2015-05-04 0

行政给付类(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减灾救灾科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2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费的拨付

军休退伍安置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3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拔付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2〕37号)“(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即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低保以及五保等特殊群体专项救助资金(农村散居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城市散居孤儿全部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前三项不足部分,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除去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低保金后的差额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4

受艾滋病影响致孤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标准资金拔付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2〕367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摸清感染儿童底数,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预算时,将感染儿童数量一并提供。同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5

殡葬惠民政策补贴

社会事务科、市殡仪馆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4〕90号)从2014年12月1日起,凡具有开封市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由市殡仪馆办理免费手续。


6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拨付

优抚科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社〔2012〕221号)第五条:“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7

安排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城乡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第三条:“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