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开封市民政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2020-08-07 0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法治观念淡薄、经济利益驱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罚款直至撤销登记

加强法治教育、通过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加强监管

行政审批科

2

超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

法治观念淡薄、经济利益驱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

加强法治教育、通过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加强监管

行政审批科

3

不按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

法治观念淡薄、违法成本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

加强法治教育、通过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加强监管

行政审批科

4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1.殡葬改革宣传不到位;

2.农村入土为安的封建迷信观念严重,对遗体火化存在排斥心理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指导村(居)红白理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5

不按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法治观念淡薄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通过年检或培训等工作加强法治教育

行政审批科

6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限制其行为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排查,联合执法。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7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1.历史遗留问题

2.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法律法规观念淡薄,责任科室监督管理不到位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8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2. 注重形式,讲排场、讲面子;

3.封建迷信思想严重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使文明殡葬新风深入人心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9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观念不深、不细,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不够。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自我检查整改,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10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人员个人作风不好,落实规章制度不严,殡葬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扎实推进殡仪服务行风建设,使基本殡仪服务各环节有章可循,促进殡仪服务规范化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管理所

11

养老机构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侮辱、诽谤老年人

养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素养低下

依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宣传学习;2.加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养老服务科

12

1.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2.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3.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对地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了解,法治意识淡漠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地名命名、使用、管理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13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

行政相对人不了解界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治意识淡漠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地界桩管护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14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行政相对人不了解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法治意识淡漠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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