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动员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政审批科 2020-02-16 0

全市各级社会组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当前,返程复工高峰已经到来,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动员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积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坚定信心,提高政治站位

我市各类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应当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迎难而上,担当作为,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积极动员会员和会员单位人员、从业人员、志愿者始终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投入到我市疫情防控战中来。

二、加强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每个机构、每一个人都是一道“长城”。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全市社会组织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通告指令,教育引导会员、从业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学习科学的防疫知识,提高防范能力,利用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配合政府发布疫情防控有关注意事项,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应对疫情。

三、遵守规定,积极参与防控

积极倡导会员、从业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尽量避免人员在防控期间跨区域流动。防控期间暂停举办各类与防疫工作无关的会议、走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等人员聚集的活动。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延长假期、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发挥优势,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一)全市各级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募得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物资的,要符合本次疫情需要。慈善组织对于募集的疫情防控物资、资金要合理安排,尊重捐赠方意愿、服从市防疫指挥部调配安排。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引导会员单位增强行业自律,严格履行外地返汴人员主动隔离、主动申报登记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本行业优势、积极动员会员单位,特别是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健康服务等防控疫情急需用品的生产企业,加急生产医疗物资,优先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急需物资,通过正规渠道,提供给相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行为,坚决杜绝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商会应引导会员单位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营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自我保护要求、定期为经营场所消杀,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上报。

    (三)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在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防疫部门、街镇社区(村委会)的统一指挥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帮忙不添乱。应遵循专业优先原则、社区和服务对象需求原则,利用自身专长和人才、资源优势,在街道社区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帮扶、情绪疏导、公共卫生促进、社区健康宣传、人员排查和服务、网格管理等项工作。

(四)学术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 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疫情解除前不允许安排培训、会议等任何形式的人员聚集活动,要合理调整机构工作安排和计划。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统一安排,严格遵守返校时间,坚决防止疫情向学校扩散、守护师生安康、维护校园稳定,同时做到停课不停教不停学,做好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

(六)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应结合疫情防控指南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科学预防,保护老年人、婴幼儿等易感人群的安全健康,同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开封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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