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三)

开封司法行政在线 2023-07-20 0

编者按:《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推动《条例》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开封市司法局特别开设专栏,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特色亮点和主要内容等进行系列解读,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积极助力海绵城市建设。



《条例》的重点内容




适 用 范 围

开封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 设 管 理 原 则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编制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

审批程序,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要求,即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文物保护、开封古城保护的要求。



相 关 规 划 衔 接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道路、绿地、广场、河湖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并做好衔接。



差 别 管 控

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差别管控。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工程建设;老城区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对不同建设项目类型实施差别管控。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流 程 管 控

在建设项目关键审批环节实施的流程管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环节,并将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对具体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方式提出明确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具体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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