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行政确认类

2017-05-04 0

行政确认类(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

国内收养登记(收养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3

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发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4

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社会事务科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报备

优抚科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四条:“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第四条:“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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