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安排有关社会救助资金。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市乡镇(街道办事处除外)以上行政区名管理办法,负责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定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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