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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对市场主体容错纠错机制。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处罚

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2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冥币、纸钱的

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公民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经劝导、制止主动改正,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3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政部门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市级社会组织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民政部门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市级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5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6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7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无主观故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承担损失,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擅自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公民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予以没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经劝导、制止主动改正,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从轻处罚

 

 

 

2

 

擅自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法人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擅自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劝导、制止主动改正,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从轻处罚

 

 

 

 

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民政部门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市级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从轻处罚

4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受到轻微损坏,但在执法机关警告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从轻行政处罚

5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执法机关警告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降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从轻行政处罚

6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开封市民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恶意,限期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承担损失,降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从轻行政处罚

 

附件3: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2







3







4







 

行政处罚三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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