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答问

2020-07-13 0

2013年10月12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做出部署。日前,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民政部印发《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保民生、维稳定、促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社会和谐稳定,一些地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民政部印发《通知》,就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突出问题,从根本上、长远上防范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规范运行。《通知》作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重要配套政策文件,首次就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对于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问:加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提出以督促政策落实作为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的总体目标,要求围绕“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细化工作内容,具体地说:

督促政策落实,以国家出台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督查地方完善配套政策文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确保对象准确,督促地方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健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促进资金安全,督促地方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强化能力建设,督促地方加强社会救助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落实省市级财政对工作经费不足地区补助的政策,加强基层办公设施配备和人员培训。

问:采取哪些方式方法开展监督检查?

答:《通知》对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地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事前、事中监督,推进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常态化。并就如何加强社会监督提出了要求。通过不断丰富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问:建立哪些监督检查激励约束机制?

答:《通知》提出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一是建立社会救助绩效考评制度,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提升制度整体效益。二是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完善社会救助激励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成果运用,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采取多种方式交流社会救助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问:强化哪些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机制?

答:《通知》着眼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着重就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纳入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社会救助监督检查责任。

同时,《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保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手段,加大宣传,扩大影响,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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