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离婚冷静期”不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

2020-05-27 0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5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围绕“这30天期限即‘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侵犯婚姻自由”的话题,自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以来就争议不少。
“要想整明白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清楚‘离婚冷静期’要解决什么问题,它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以及这个问题意识提得对不对?”5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离婚冷静期”问题予以回应。
孙宪忠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当事人增加了一个“门槛”,让那些对婚姻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的当事人,有一段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时间,这并没有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实际上都经过了很多考虑,最主要的考虑就是它是不是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在孙宪忠看来,婚姻当事人如果在婚姻建立的时候就很草率,离婚的时候也很草率,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占到5%就不是少数。
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实践中,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这部分人群一般都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会参照相关规定,先是予以调解,调解无效会依法准予离婚。
“民法典草案将‘离婚冷静期’设置为1个月,无论是从问题意识出发,还是从社会实践效果来看,它都是积极的,所以最后法律还是承认冷静期了。”孙宪忠表示,在“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上,当初有3个月和6个月的提法,后来经过商定确定只要1个月时间。“这1个月时间并不长,对一般人来讲是能够让他冷静下来,思考自己,观察对方,最后作出正确抉择的。”
针对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再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的问题,孙宪忠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内的互相伤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本来是让你冷静的,结果你反而不冷静,你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夫妻离婚伤害它不是冷静期带来的,而是夫妻间矛盾累积的结果,这与设立‘离婚冷静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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