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提醒注意事项

行政审批科 2020-03-27 0

市级社会团体发起人:

为确保您在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中的便捷与效率,提高成立申请的通过率,以下四项特别提醒您注意,请务必在客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再进行依法申请:

1)市级社会团体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广泛代表性指相关业务领域在我市有一定规模,且会员在相关人员中占半数以上。

2)市级社会团体应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社会团体。

4)公职人员(包括在职和离退休)在社会团体兼职,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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