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2019-12-23 0

       日前,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意见》规范了认定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意见》还明确,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意见》明确了重点保障任务。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自2020年11日起,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目前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是每人每月95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是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互补联动,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参照孤儿资助标准,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和教育帮扶体系,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应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性侵害、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大化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加强部门协作。民政、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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