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职权调整目录汇总表

2019-11-25 0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调整意见

行政许可

共 3 项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保留

2


社会团体登记

保留

3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保留

行政处罚

共 16 项


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保留

2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保留

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保留

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保留

5


筹备期间开展社会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保留

6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保留

7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带标记后,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保留

8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保留

9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保留

10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保留

11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保留

12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保留

13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保留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保留

15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保留

16


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

保留

行政强制

共 4 项


1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保留

2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保留

3


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

增加

4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增加

行政征收

共 0 项


行政给付

共 5 项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拨付

保留

2


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拨付

保留

3


殡葬惠民政策补贴

保留

4


受艾滋病影响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资金拔付

保留

5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拔付

保留

行政检查

共 5 项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保留

2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保留

3


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保留

4


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

保留

5


公墓检查

保留

行政确认

共 3 项


1


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保留

2


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保留

3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保留

其他职权

共 9 项


1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权限内)

保留

2


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

保留

3


表彰、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

保留

4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

保留

5


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保留

6


市区房地产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审批

保留

7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处理裁决

保留

8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保留

9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保留


合计

共 4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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