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开封市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2016-03-04 0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接受年度工作检查。现将今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156月30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2015年度工作

二、年检时间: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除外)应于2016331前持年检材料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31前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年检

、年检主要内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及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管理纳税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等。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15年度《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一份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以上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经费不能维持基本业务活动需要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

六、有关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动员其注销登记,不愿注销登记的,我将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连续多年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多年年检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予以撤销登记。

 

联系电话:25951541、23858219

有关表格可在邮箱kfmjzz@163.com(密码kfmjzz163)下载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