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关于低保救助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

2017-03-30 0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低保救助保障

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

 

汴民文[2016]6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实现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

坚持应保尽保。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将主要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应扶尽扶。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机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坚持动态管理。统筹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工作。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增减低保金或调整使用扶贫支持政策。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与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于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足额发给低保金;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统筹使用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脱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对低保对象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对象衔接。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各县区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到方法统一、工作统筹、对象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三)加强标准衔接。要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加大统筹力度,制定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方案,确保三年内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家庭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争取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扶贫政策扶持范围。各县区民政局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加强信息衔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化水平,逐步与扶贫部门在县级层面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考核衔接。各县区民政局要主动将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和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上级财政分配低保、扶贫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衔接任务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要与农委、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二)开展摸底调查。会同扶贫部门,指导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全市256个贫困村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专项检查,逐户排查农村低保对象,摸清没有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情况,了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准确掌握这部分家庭获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类资金和项目在政策范围内要尽可能向贫困村倾斜,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扶贫脱贫任务取得实效。

(四)提高经办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农村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加大乡镇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民政局要与同级扶贫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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