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情形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 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情形。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 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情形。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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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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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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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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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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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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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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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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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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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擅自兴建墓穴10个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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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进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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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视情节进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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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所得1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所得1倍罚款。 | 予以没收;视情节进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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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 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的;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视情节减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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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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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 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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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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