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类(4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 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殡葬事业单位 | 社会事务科 | 无 | 批准文件 | 20 | 20 | 不收费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 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2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1 | 设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 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第三款:“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延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非公募基金会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无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4年 | 60 | 60 | 不收费 | |
2 | 变更登记 | 基金会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4年 | 30 | 30 | 不收费 | |||||
3 | 注销登记 | 20 | 20 | 不收费 | ||||||||
4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20 | 20 | 不收费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 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3 | 社会团体登记 | 1 | 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无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年 | 30 | 30 | 不收费 | |
2 | 变更登记 | 20 | 20 | 不收费 | ||||||||
3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20 | 20 | 不收费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 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 | 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60 | 60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