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2-11-17 0

河南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 设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 金的用途去向,进一步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的发行宗旨,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根据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 号)、《中 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 〔2021〕60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 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229 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标识的通 知》(民办函〔2008〕213 号)、《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 用管理办法》(豫民文〔2020〕179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河南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以下 简称“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是指我省民政部门使用的省级福 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由财政部、民政部下达我省的用于社会福利 和相关公益事业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工作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识设立要求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 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 标明资助标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项目单位应当在 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 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项目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的 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制作。资助标识式样及规格按照《民政部 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 函〔2008〕213 号)执行。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设备的显 著位置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 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 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 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 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 

第十一条 永久性标识破损严重、有碍观瞻的,项目单位应 及时更换。 

第三章 资助标识设立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监管,将资助 标识设立情况作为绩效评价、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加强对福彩公益金资助 项目资助标识设立管理,确保资助标识设立及时、规范、持久耐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的原则加强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的督促指导。发 现问题立即纠正,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将资助标识设立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对资助标识设立不及时、不规范或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项目 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对福彩公 益金资助标识设立不规范、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相应减 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试行)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中央和省级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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