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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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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强化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封市民政局将开展2024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与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审查。同时,积极督促相关社会组织按时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确保年检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24年度检查。

、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

    参检社会组织需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若未注册,需先完成注册再登录,网址:https://zwfw.mca.gov.cn/ ),访问“法人服务”中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板块,在线填写《2024 年度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部分须详细涵盖本单位开展乡村振兴、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及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网上填报完成后,各参检社会组织需自行打印所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将无法进入系统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报送纸质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明确初审意见的年检报告书原件2份。

    2.2024 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需提供党组织批复文件或下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3.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需提交 2024 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开封市市民之家 8010-6房间。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于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按未参检处理。

   (四)加盖年检印章

    参检社会组织于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之家 8010- 6房间加盖年检印章。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 1、附件 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综合评定并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于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认真准备,专人负责

    各参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认真做好准备,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宜。在规定期限内准确、完整地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违规处罚措施

    1.对于之前年检正常,但不按规定参加 2024 年年检的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估和评优评先资格。

    2.对于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并依法依规启动行政撤销登记程序。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25957689

   地  址: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 8010 - 6 室  

   附  件:  1.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开封市民政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现有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二)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十四)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十五)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七)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八)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十九)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二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二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二十二)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二十三)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六)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

(四)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七)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八)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现有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五)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

(十七)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十八)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九)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二十一)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二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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