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业务
1.结婚登记业务
2.离婚登记业务
3.补发婚姻登记证业务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办理机构
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各县区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四、受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河南省或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辖区;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实行“跨省通办”:双方中有一方为河南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我市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河南省常住户口、但是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的,可以到开封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特殊情形: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河南省、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开封市的,不能在开封市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9.离婚登记实行“跨省通办”:双方中有一方为河南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我市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河南省常住户口、但是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的,可以到开封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特殊情形: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河南省、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开封市的,不能在开封市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补发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涉外(哈萨克斯坦、奥地利、墨西哥、荷兰、波兰、乌拉圭、德国、芬兰、阿根廷)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
1.内地居民;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办理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跨区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提交有效的居住证。
2.3张2寸(3.5cmX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和提供的材料
1.办理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②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③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④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⑤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⑥《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5.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件证明(丧偶证明)。
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兰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735209 |
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8288766 |
杞县中山大街南段(杞县妇幼保健院内) |
通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366678 |
通许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尉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3201926 |
尉氏县机校路7号 |
祥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6666679 |
祥符区上禾大道183号 |
示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887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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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王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039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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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3399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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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020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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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0371-22037019 |
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居然之家三楼西区 |
开封市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 |
0371-25951280 |
开封市金祥路6号 |